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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東方IC
  
  圖/東方IC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細化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等問題。
  用工單位有權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覆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制定出台了本規定。
  針對目前勞動關係中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係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的情況,這次出台的規定對雙重勞動關係、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係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做了規定,同時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孫軍工表示,這不僅突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力求在用工單位之間以及用工單位與其他責任主體之間合理分配責任。
  工作場所認定要合理
  規定同時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確定了三個思路: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二是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所需的時間;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此外,規定明確了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三種處理方式,並對涉及勞動關係確認的行政審判程序作了規範。規定全文共10條,將於9月1日起實施。 編輯: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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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避交通高峰晚下班遭遇車禍符合“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問題做出了進一步細化,“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將成為其中的關鍵。
  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介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體實踐當中可以有多種情況,在理解和認識上的不一致也導致各地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出現裁判標準不一致的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把這個問題作為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釋當中的一個重點來進行研究和規定。
  將於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趙大光表示,“合理”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後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我們認為這些都屬於合理時間。”他說。
  提前上班也是“上班途中”
  “合理路線包括的範圍就比較廣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後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趙大光說,“理解這一條規定,我們要抓住一個關鍵詞就是‘合理’。”
  2012年5月29日中午,任職於廣州市某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的蔣某,午飯後騎自行車返回單位,在人行橫道由東向西橫過馬路時,遇到劉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劉某車頭右前角碰撞到蔣某駕駛的自行車左側,造成蔣某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蔣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
  廣州市天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2年8月31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蔣某的死亡為工傷。然而用人單位不服認定,於是向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覆議。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維持工傷認定決定。最後,仍然不服的單位向天河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書,並要求重新作出認定蔣某不是工傷的決定。
  用人單位認為,事故發生的時間不符合在上班的途中。5月29日蔣某上午下班打卡離開公司的時間是12時02分,而發生事故的時間是12時37分49秒,是其自由休息的時間中發生的事故,並且事故發生的地點不在上班的途中。從事故發生的地點可知,蔣某不是中午12點下班後回家途中發生的事故,因為發生事故的地點是其回家的反方向。更不是下午來公司上班的時間在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因為下午上班的時間是14點,而蔣某居住的地方離公司只有幾分鐘的路程,不需要提前一個多小時來公司上班。
  天河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蔣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在上下班途中。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現有證據明顯不足以排除蔣某事發當時是在回單位上班路上,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河大隊在事故發生後不久對證人劉某的詢問筆錄中,劉某陳述:“吃過飯後,我們(指劉某和蔣某)分頭騎自行車返回位於出事地點西側的公司。”因此可以印證蔣某吃完飯是騎車回單位。法院判決工傷認定決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而用人單位主張撤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凌越 夏瑤瑤 黃思銘 楊婷)
  給法官明確的判案指引
  羊城晚報訊此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了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包括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對此,記者採訪了廣州番禺區法院民五庭劉法官,劉法官表示:“新的司法解釋給了法官更明確的判案指引,以及更明確的認定事實。”
  以前是否認定工傷的法律條款有哪些?劉法官表示,對於是否認定為工傷,以前一般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由於以上法律條文沒有具體明確上下班途中的定義,因此以前的審判都是根據以上法律條文作出的自由裁量,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的審判。”劉法官解釋,以前只能在法律條文的基礎上,按照常理並結合證據作出判斷,案發當時是否屬於上下班途中以及上下班時間,來判定勞動者是否為工傷。
  (凌越 夏瑤瑤 黃思銘 楊婷)編輯:王銳
  (原標題:最高法院明確四種工傷情形:下班順路買菜被撞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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